* 原文刊載於第三波雜誌 1999/6 現象勿語專欄

數位化的網路世界,為許多現代人帶來了衝擊,網路為相隔兩地的親朋好友,搭起了廉價的情感熱線,也為兩個未曾相識的陌生人增加了一個接近人群的管道,同時也為許多沒有財力出版著作的創作者,建立了一個專屬的發表頻道,這一場數位創意革命,將改變以往單向傳播的結構,同時為創作者帶來了更多的創意反芻,打開創作者以往閉塞的靈感通道。

後現代碰撞—當傳播碰上重製

網路之於其他傳統媒體,最大的不同,尚不在於其所造成的發生結構改變,而是傳播介質本身,除了傳播的效用外,亦具備了儲存著作與記錄創意的功能。傳統傳播媒體,諸如電視、廣播皆屬於直向傳播,其傳播介質係利用無線電波傳送,電波本身只載送電訊訊號,經由閱聽者的電視機、收音機解讀,才成為有意義的傳播資訊,閱聽人如不利用其他介質(錄影機或錄音機),無以記錄此項資訊,因此不易衍生大量重製問題。

然而網路因其數位化特性,所有經由網路傳遞的資訊或創作,亦須事先轉換成數位格式,然後由藉由網路傳遞,網路在傳遞的過程中,實際上進行的正式一段段的重製活動,藉由大量複製資訊,來達到傳播的目的。

在網路傳播的過程中,任何路由的站點,都可能有一份一模一樣複製的內容,這些內容可能存在伺服器硬碟,Proxy Server 代理伺服器,使用者的硬碟快取(cache)中。阿丹認為,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或傳遞,著作(創作)本身存在這個媒體的事實是無庸質疑的。

以網路傳播介質特性而言,就著作的公開發表與引用部份,與其他媒體是有些許不同的。著作權的「公開發表」原本就是為了鼓勵創作者跟大眾分享著作成果而存在的。這點與網路的傳播的分享特性是不謀而合的,但那也不代表與大眾分享應該損耗創作者本身的利益。

在網路上發表作品,就分享角度看來,越多人能夠閱讀或是看到,是合理的。網路上所有侵權行為都是因為包含了商業行為,才變得如此複雜—假如沒有商業、非商業網站之分,相信一切會變得很單純,所以問題出在商業利益。

一張光碟片可以擺十幾張專輯,網路因為具有大量複製的特性,原本單純的傳播介質讓網路了盜版的代罪羔羊。
因此,網路上的引用,如不涉及其他法律問題,單就非商業行為的散布,是符合創作者利益的,是故,雖然就現有法律而言,在未經同意下任意轉貼、下載,雖屬於侵權行為,不過就創作者角度看來,是符合創作者利益的,嚴格講起來,與著作權法偏重維護創作者利益這一點,算是相同的。而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非商業行為引用,對作者的知會及徵求同意,也被視為是不成文的禮貌。以網路傳播觀點來看,如此才符合這個傳播介質存在的意義。

創作者主義是著作權的精髓

大部分的網路創作者對於網友轉貼其文章或收錄至精華區的非商業環境引用,都絕對會給予正面的回應,因為創作本身的價值即在於廣為周知,這是著作權法裡對公開發表權的保障,同時對於公開發表的創作也傾向給予較高的優勢,意旨即在於鼓勵創作者對公眾發表創作,與公眾分享創作成果。

不過引用或轉貼他人作品,或是收錄於精華區,事先徵求作者的同意,並在引用後註明出處與署名(創作者的姓名表示權),是對創作的基本尊重。美國洛杉磯時報(The Los Angeles Times)和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就曾經向法院控告Free Republic網站,要求法院禁止Free Republic在未經許可下轉載其新聞。

Free Republic鼓勵網友轉載或拷貝在網路上可以看到的新聞、評論或文章到Free Republic,並針對這些新聞進行討論,這樣的行為看似將轉載的侵權問題移轉給轉載的網友,但由於其所利用的轉載文章,明顯有增加 Free Republic 網站流量及廣告收益的商業行為,已經對於報社造成經濟利益上的損害。換言之,如果越多人選擇到Free Republic去看這些報社的新聞,相對而言,報社就會少掉很多讀者。

這個事件也引發了網路上引用的著作權問題。1997年,同樣有六家報業共同控告TotalNews網站,TotalNews利用frame的方式轉錄其他網站的新聞內容,並且在網站上招攬廣告。同樣因為商業利益衝突,所以此類引用並不僅是著作權法第52條認定係為報導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為其間尚摻雜引用所帶來的商業利益,嚴重損及創作者的利益。

上述創作的引用,多半僅止於文字創作,多數皆因拾人牙慧為事實,而成為案例。但數位化後的各種創作,有許多因涉及創作者利益的受損,譬如:

1.MP3數位音樂:一張空白光碟平均可以塞下十二張MP3音樂專輯,對於傳統音樂產業造成不小的衝擊,許多地下FTP站台更成為此類音樂專輯的交流中心,各種剛發行的音樂專輯,甫推出就可以在這些以學生為主的地下交流站台中找到。

阿丹前陣子跟任職新力音樂網路行銷部副理的許小慧吃飯時,曾聽其談及一個盜版趣事:

「有一天我打開收件匣,收到一封email,標題是『李玟CoCo最新專輯、庾澄慶精選一片100』,哇!都是我們公司剛出的新專輯,我看那個人拿到的這個 mailing list一定沒有想到會寄到我們公司,於是我順手就轉給 IFPI 去處理了。」

2.VCD影片:另一個深受其害的,可能是影像產業。透過網路傳送這種龐大影片檔案的大有人在,絕大多數都是利用國內校園網路或是公司專線傳送;另外一種流傳管道,則是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及東南亞地區。前陣子有一部阿丹友人自香港歸國,就帶回了一部在台灣尚未上映的影片VCD,其製作之精美讓人張目咋舌,不但有畫質清晰、字幕精良,還有利用彩色印表機列印的精美封面。

3.肖像權:演歌星所推出的寫真集也是網路中廣為流傳的,常常藝人的寫真集甫推出,隔天就被掃描上網了。這種傳遞行為,侵犯到的還不僅止於著作權,同時還侵犯到了藝人的肖像權。

4.HomePage 圖像:網頁上的各種圖像、廣告,同樣也有其著作權,因為他們也同屬是創作的一種,因此未經同意引用,也很可能侵犯到創作者的著作權。

這些都是嚴重侵犯到創作者利益的例子,即使引用或連結可能符合公眾利益,可為適當之引用,不過自重者,人恆重之。在網路上多一分禮貌,就會受到多一分的尊重,重視創作的最佳表現,還是先徵求原作的同意再行引用,原作者也樂於接受引用,引用者也免除了可能引發的侵權爭議。

光碟月刊事件的真相

1994年,轟動一時的國內第一件網路著作權案例「光碟月刊」事件,曾經掀起一陣熱烈的討論。這件事起因於光碟月刊將網路論壇 Usenet newsgroup 中網友討論的信件,逕自集結收錄於其光碟中,引發了許多網友的抗議。

這個事件掀起了著作於網路散佈的一些爭議點。以傳播的觀點來看,阿丹贊成光碟月刊將news收錄在光碟中,當作另一種offline 傳播的精神。這種概念,源於早期撥接式 BBS網路時代,當時有許多熱心的網友,將每個月網路上討論的文章,經過整理,讓連線的各個 BBS站台得以收錄,許多初入門的網友,可以從這些精華信件中,先行閱讀許多過去網友討論過的問題,不至於浪費時間在網路上重複詢問相同或類似的問題。

光碟月刊係由當時的 HOPE_NET BBS 所成立,他們所熟悉的是虛擬社群,卻忽略了一點—先行取得同意的步驟。對當時大部分的網友而言,很多人在意的不是自己寫的文章或論點,被其他媒體作二次傳播,而是未受到應有的尊重。就創作者的角度來看,一個創作完成的同時,就是要對外散佈發表,只是散佈的方法過程中,若摻雜有商業利益,將使得情況複雜化。光碟月刊事件,最大癥結點在於光碟月刊是一個公司組織,而光碟片為當時其平面刊物的最大賣點,因此被法官認定有藉所收錄的netnews 增加其光碟價值之嫌,違犯著作權的案例因此確立。光碟月刊錯在未盡事先告知或徵求同意,以及當時國內網路環境未臻成熟,Internet 初初起步,對於分享與傳播的概念,尚未建立整體共識。

以網路的媒體特性而言,不管是一手傳播或二次傳播,事實上,只是傳播的時間不同,光碟月刊的二次傳播雖因其商業體質而遭受質疑,但不失為保存網路文件的另一種管道,同時在當時 Internet 上網環境不佳的情況下,的確也造福了許多無法上網參與討論的網友。這些文章同樣存在兩種不同的固化媒體(光碟片及各連線 BBS 的硬碟)裡,受的待遇卻截然不同,創作者雖不必小氣擔心自己的創作被二次傳播,但若就著作權法原始精神來看,創作者當然有權決定自己的創作於何處發表與出現。所以光碟月刊事件,在一般人看起來是光碟月刊的疏忽,但是從網路族的角度來看,原告的確顯得有點因事制人。

近的來看,這個案例為國內網路族遵守著作權法建立了一個依循的模板,遠的來看,這種先例被極端化後,卻未必對網路文化建設有所助益,創作者在未損及個人利益前提下,太過於在意著作是以何種形式被傳播,則顯得不夠成熟。

啊~Copy 啦!

在一則藥酒電視廣告裡,周潤發帶領許多勞工大喊「再創台灣經濟奇蹟,啊~福氣啦!」,在網路上卻被網友俏皮的改寫成「再創台灣盜版的奇蹟,啊~Copy啦!」。很俏皮,但卻是事實。

藉由網路當作傳遞介質,在網路上大傳盜版軟體,早已不是新鮮事,而由教育部主導,以學校學術交流為主的「台灣學術網路」,因為具備較佳的傳輸頻寬,使得學生在宿舍架設地下軟體站台,傳遞盜版軟體或MP3音樂歌曲,也早已不是祕密了。(當然,這種情形在鄰近的韓國跟中國大陸更甚,台灣比之,只能說是小巫見大巫罷了)

我們該省視的不全然是這些盜版行為,而更應注意網路所帶來的產業衝擊。在以重製為主要傳播模式的網路,重製行為是極端的兩種不同效果,一是對傳播具正面的效益,另一則是大量複製後,所造成創作者可能的利益耗損。這些重製過程中,是否損及創作者權益,端賴閱聽人的自我道德規範而定。

網路所帶來的產業衝擊,首當其衝的應是軟體產業。由於大部分軟體皆以註冊序號為認定是否為合法使用者,只要軟體跟序號不斷的被傳遞,盜版案例會層出不窮,消極的懲治盜版反而顯得事倍功半,很多軟體商開始發現這種衝擊,因此以退為進,反而在網路上開發以網路為儲存介質的軟體發行模式,其中又以知名的 Macromedia 公司所採取的 ESD(Electronic Software Distribution)網路版軟體發行最受到好評。

Macromedia 率先在網路上提供旗下所研發的各項軟體的網路版,這些網路版軟體沒有漂亮的彩盒、印製精美的手冊,但是卻有完整功能的軟體,細心編寫的電子版手冊,唯一的不同在於未註冊前,只能使用45天或90天(當然,如果你真的想盜版,這點一定難不倒你,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把系統時間調整到試用之前,或是移除後重新安裝),透過網路註冊,雖然沒有很漂亮的彩盒跟包裝,但是價錢卻比店頭賣的盒裝版(retail version)便宜許多,各種授權與權利跟盒裝版則無異。果然,這種ESD模式,受到許多使用者的喜愛。

不對軟體功能本身做限制,完全讓想用的人可以無痛試用,是網路版軟體的最大特點,也因為這個特點,軟體公司所表現的誠意與善意,以及軟體本身的精心研製,為軟體業者在網路時代帶來了一線生機,好的產品只要有好的創意,不必花大錢做無謂的宣傳與包裝,也能受到許多人的喜愛。網路為軟體產業所帶來的革命性衝擊,使得軟體銷售不再只是以往商品販售的呆板模式,而是整合了測試(Tester)、評估(Evaluation)、消費(Consume),其中前兩者原本是軟體開發週期的一部份,在消費者樂於測試評估及提出建議下,對軟體的開發減少了許多成本,消費反而成了只是最終的結果。

來一場創意革命!

你擔心自己無端觸犯網路著作權嗎?由於重製與連結為網路傳播的兩大模式,因此,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特別針對網路上的重製行為,做了這樣的規範:『對於電腦暫時性重製著作之行為,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但對於提供網眾空間及連結的網路服務業者或 BBS,其重製行為則受著作權之保護,換言之,未經著作人同意前任意引用或散佈,皆侵害到著作人的權益。因為網路的大量複製,在任何一個重製環節未能保證對著作人之著作能不受侵害前提下,都有可能對著作人造成莫大的權益傷害。當然,在未損及創作者利益的前提下,阿丹贊成讓創作能更廣為周知,因為創作係因其公開發表才形成其價值。

Internet,是許多人眼中的自由世界、世外桃源,是弱勢團體的新生地,是同志朋友唯一感受不到歧視的數位世界,簡直是網路一族心目中的世紀金像獎得主;但她也同時是傳統世界的濫觴,有人認定她是新興的犯罪天堂,因為無法可管,所以一切顯得失序,她是衛道人士眼中的世紀金酸梅獎得主。一樣的世界,兩面的評價,不論她是金像獎抑或金酸梅獎得主,無疑地,她所帶來的創意革命、觀念革命、經濟革命,將是下一世紀影響人類生活至深的最佳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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