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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刊載於第三波雜誌 1999/9 現象勿語專欄

二十年前,日本新力公司(Sony)發明了隨身聽,讓音樂可以隨身攜帶,隨時聆聽,;十幾年前,菲利普公司(Philip)發明了CD,改變了音樂儲存媒體。二十一世紀到來的前夕,在網路盛行的年代,MP3引領風騷,掀起了音樂工業的一場震撼,傳統音樂工業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戰,而科技與法律也面臨一場拔河競賽!

MP3吹皺一池春水

MPEG(Motion Picture Expert Group)是一個制定影音壓縮標準的機構,幾年前,他們推出了 MPEG Layer 1 標準,掀起了影音壓縮的風潮,把過去龐大的數位化影音資料,經過複雜的數學運算後,在不影響觀看的前提下,縮小到可以讓人們容易攜帶與保存。直到MPEG Layer 2,VCD(影音光碟)1.0標準確立,開啟了數位化影像的新時代,此時的網際網路在起步,人們漸漸地習慣利用網路這個媒介來溝通、分享,當然,也包括了興趣的分享。

最容易引起網友相互討論話題,莫過於來自影劇圈各種八卦與影歌星本身魅力所產生各種話題,音樂正是主角之一。聽音樂的心得漸漸從文字轉化為交換音樂,分享各自喜愛的音樂,這種交換音樂的習慣,在過去網路尚未盛行的年代,網友們習慣將音樂CD轉拷貝成錄音帶,再透過郵局寄送給要好的朋友或網友,然而,在MPEG Layer 3標準推出後,不但大大改進了影音畫質,檔案大小也更容易保存。

其中分離出來,主要利用在聲音壓縮的MP3格式,開始為大多數人採用。由於MP3具備高音質特色,比起過去檔案龐大的聲波檔格式.WAV,更容易保存,平均以每張音樂專輯十首歌曲,每首歌曲約略在四分鐘長度的情況下,一張CD將可以保存將近十四張專輯左右。使用者在圖「方便、簡單、好用」的三個前提下,漸漸採用MP3作為音樂壓縮的格式,透過同樣交換音樂分享的模式,把自己喜歡的音樂分享給自己的好朋友或同事。一時間,MP3成了數位音樂(Digital Music)的代名詞。

而方興未艾的網際網路,正逐漸從文字化的內容,漸漸地朝多媒體的方向前進。聲音的傳遞也自然成為現階段網路分享與內容的主流,我們仔細觀察傳統媒體傳遞的演進過程,便可以發現其中奧妙之處。最早先開始,人類透過口語傳遞,相互交換信息,然後文字誕生了,報章雜誌(文字傳播模態)成為傳播主流,其後由於科技的日益增進,文字轉為較深入的信息記載與報導,人們的口語傳播搬上了天空,廣播(聲音傳播模態)開始大舉入侵人類生活;然後緊接著是電視媒體的出現,帶來影像的傳播(聲音結合影像的模態),當然,這些僅止於單向的信息傳遞,而下一步將是人們透過影像互動。網路發展亦是如此,網際網路初初起步之時,文字是主要的訊息傳遞媒介,而後聲音、動畫、影像,在頻寬問題逐漸獲得解套後,將陸續登場,成為網路內容與訊息傳遞的主要媒介。

MP3的出現正巧搭上了聲音(voice)在網路上大行其道的時機。正當網路廣播串流技術(voice streaming)廠商Real Network以其Real Player在網路上大放異彩之時,MP3卻私底下以離線傳遞(offline exchange)的方式,慢慢繼承了人們對音樂欣賞的習慣,她同時兼備了數位化大量保存的特點,也保留了高音質的特性,讓習慣聽音樂CD的人們逐漸轉而使用MP3,因為MP3帶給他們等待已久,允許大量可供點播(Play on Demand)的歌曲庫,就像上KTV般手到擒來。

然而,此舉在踰越個人使用(for personal use)的界限後,嚴重危急到每年上百億美元的傳統音樂工業市場,網路媒介的傳播與儲存的交疊特性,使得數位化音樂讓他們開始憂心自己市場面臨極大的威脅,除了盜版音樂在網路上大行其道對他們所造成的營業額損失外,更嚴重的是網路這股洪流正在挑戰他們過去的行銷通路。

傳統音樂工業大反擊

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IAA,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日前提出一項「1998 Sound Recording Consumer Profile」年度調查報告指出,15~24歲購買唱片的消費者在購買唱片上的消費,從1996年的32.2%縮減為1998年的28%,所造成的市場縮減,約略為數億美元。

短期來看,數位音樂雖不至於嚴重影響唱片業者的生計,然而,要命的是,網路除了具備傳遞的功用,更可以是儲存媒介。這與過去傳統媒體,傳播媒介與儲存媒介分離的情況大不相同,唱片業者開始意識到,如果繼續以過去的毫無保護的傳統音樂CD作為儲存媒介,而絲毫不理會網路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影響,不久之後,不但盜版音樂滿天飛,上百億美元的音樂市場,也勢必遭逢極大挑戰。

因此,全球五大唱片品牌,包括環球音樂(Universal Music Group)、新力音樂(Sony Music Entertainment)、科藝百代(EMI Group)、時代華納(Warner Music Unit)、博德曼唱片(Bertelsmann AG)等,也悄悄地進行一項Madison Project麥迪遜專案,透過有線寬頻服務供應商Road Runner對聖地牙哥地區進行線上音樂播送測試,他們開始有了危機意識,也亟欲轉型。

從Forrester Research所進行的一項研究報告顯示,在公元2003年,網路音樂市場,將由目前的90:1(實體音樂與數位音樂在網路販售的市場對比)擴大到6:1。消費者對於數位音樂的信任,將跟隨網路的發展而逐漸擴大。當消費者對數位音樂養成一種依賴,就會相對地影響到實體音樂產品的市場,最壞的情況,不僅僅是影響到市場規模,而是造成市場規模的縮減。最好的例子,莫過於電子賀卡了。在電子賀卡出現前,傳統賀卡市場規模約為每年23億美元,但是電子賀卡一推出,不但搶盡了鋒頭,也使得傳統賀卡市場大幅縮減至每年8億美元,但這其中縮減的15億美元差額,卻沒有成功轉換成電子賀卡市場的實際規模,這種兩敗的局面,正是目前主流音樂廠牌所擔心的焦點所在;如果MP3只是搶走既有市場,而非創造另一個市場,那麼對於唱片業者而言,數位音樂便是無端縮減市場的那隻害蟲,相同的情形很可能發生在傳統唱片業者身上。

未來網路音樂市場預估
單位︰百萬美元 實體音樂 數位音樂
1999 $90 $1
2000 $1345 $10
2001 $2400 $284
2002 $4033 $552
2003 $6695 $1101
資料來源︰Forrester Research

主流唱片廠牌對於技術的支持,足以影響新技術的成敗,最佳的例證就是新力公司(Sony)當初發明的迷你光碟(MD,Mini Disc),它同樣利用類似壓縮的技術,將原本類比化的音樂濾除(filtering)一般人所聽不到的頻率範圍,使得原先儲存在12公分大小光碟的74分鐘音樂,可以轉存到直徑僅有8公分大小的MD上。此舉當然受到很大的爭議,因為他們擔心MD的盛行由於容易拷貝,可能會造成盜版音樂的盛行;後來,MD果然沒有在音樂市場上大放異彩。及至今日,也只有日本本地,才有唱片業者願意大量發行MD作為音樂媒介。不過,MD卻在錄音界找到了一片天地,漸漸取代DAT(數位磁帶)。

儘管如此,對於未來可能是線上世界極為重要的娛樂媒介的音樂本身而言,MP3影響所及,尚不僅止於盜版音樂,此外,還包括了未來在線上播送音樂的標準之爭。線上音樂(online music)包括了兩個範疇,分別是下載與傳送,下載者,以MP3最受青睞,傳送者,以Real Network 的RealAudio格式為主流方向。

但是這兩者都不具備保護的機制,於是,數位音樂的安全性問題(security)也成了一項重要的課題,日前,由RIAA領軍所制定的數位音樂加密草案SDMI(Secure Digital Music Initiative)就亟欲解決目前數位音樂未加密,得以任意傳遞拷貝的缺陷。

別挑戰消費者的慾求

透過RIAA的協助,這些傳統唱片業者,開始積極參與制定具加密特性的數位音樂格式,這份SDMI草案,主要規範了數位音樂的加密與播放限制。為了要排除過去任意拷貝使用的情形,SDMI限制消費者在持有原版的音樂光碟時,可以複製最多四份拷貝,以SDMI的格式傳遞,消費者購買音樂時,形同只取得使用權,而非完全擁有權。

此舉帶來許多爭議,因為如此一來,將使得音樂成為單純的商品,而除卻了娛樂所帶來的邊際效益;因為,再也沒有人願意為了只能拷貝四次的音樂光碟,花等同的金錢,購買浮華的包裝外表。事實上,消費者對於音樂有價的概念成形已久,數位音樂出現後,受到他們的喜愛,主要原因不是免費,而是圖方便。想想過去一張音樂光碟只能儲存十二、三首歌曲,每張專輯裡的歌曲又未必都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於是,消費者希望能點播與自由搭配選擇的需求逐漸隱現。

這種情形不是傳統音樂工業的隱憂,而可能是另外一個市場的成形,而數位音樂也未必是傳統音樂市場的夢靨,卻可能是傳統音樂工業進軍網路的黎明。當這種隨選(On Demand)的需求出現後,很可能是這些唱片業者跳脫過去刻板音樂提供者角色的最佳契機,因為,在網路上,音樂本身所帶來的附加價值,將可能遠超過音樂本身的價值。例如,消費者掏腰包購買海報、參加線上演唱會的意願與帶給業者實際的效益,可能遠超過音樂本身所帶來的利潤,因為,音樂將不僅僅是娛樂,而是結合電子商務的一項線上服務,這種服務有價的習慣正逐漸在上網的消費者心中成形,如能掌握此契機,配合適當的角色轉型,MP3未必會是害蟲,相反的,挑戰消費者慾求的SDMI卻很可能是一顆定時炸彈。

科技與法律的拔河競賽

數位音樂所造成的影響,除了整合了音樂製造、發行、經銷商等角色外,更帶來了全新的通路與線上音樂販售模式,這種行銷模式,極為接近直效行銷(Direct Marketing),他突破了傳統音樂行銷通路的販售模式:由發行商→總經銷→地區經銷商→零售商→消費者的冗長通路,而將原先各端點所獲得的利潤分享(revenue share)直接回饋給消費者,並使得發行商本身獲得更大的利潤分享比例。

而SDMI的制定,不僅僅挑戰了消費者的慾求,同時也關係到法律層面的規範。法律上規定,消費者在購買音樂產品的同時,得以在「個人使用」(personal use)的前提下,對於複製不設限制,這是賦予消費者自由運用自己擁有的東西的權利。然而,SDMI卻預先設想每一位消費者很可能都是盜版音樂的罪魁禍首,剝奪消費者自由運用的權利,限制消費者對於所購買的音樂產品拷貝次數。

況且,如果每一份拷貝未佐以分配一份授權碼(authorization code),未來遭逢SDMI音樂盜拷的情形,將無以提出舉證證明犯罪者所持有的音樂屬於非法使用。SDMI的路途還很遙遠,除了標準的制定外,它還必須說服大部分的軟硬體廠商,願意將SDMI規格納入其未來銷售的播放裝置上,而且必須與現有未保護的音樂格式相容。盜版音樂屬於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因為所有的法律規範都只是用來制裁小人,而非君子。

電子先鋒基金會(EFF,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就提倡音樂表達自由(Audio Free Expression),他們認為音樂的本質不是商品,而是一種人類溝通的語言,人類應該保有自由表達音樂的權利,SDMI的制定嚴重侵犯了這個權利,因為數位音樂的出現,許多不受主流唱片業者青睞的獨立製作人或是音樂表演者,才得以透過網路的傳遞,展露頭角,對外散布他們對於音樂的喜愛與理想。

這場科技與法律的拔河競賽,究竟誰勝誰負,尚無定論,但是可預知的是,挑戰消費者慾求且無法受到消費者青睞的任何舉措,終將難逃遭市場淘汰的命運。

羊毛長在羊身上

傳統唱片工業面臨的是,網路大行其道的今日,消費者不再滿足於單純的音樂聆聽,取而代之的是伴隨音樂而來的各種娛樂資訊,因此,這些唱片業者在網路上所扮演的角色,將不再只能是單純的音樂供應商(Music Provider),而是娛樂供應商(Entertainment Provider)。阿丹可以大膽預言,未來的網路電子商務,有 20%是屬於傳統的購物行為(線上商店),20%屬於金融性商品的天下,其餘將近50%~60%則將是娛樂事業的地盤。因此,傳統唱片工業除了必須積極投入網路音樂播送外,更必須瞭解消費者的實際需求,開發周邊相關商品,例如:娛樂資訊(entertainment content)、娛樂商品(entertainment merchandise,包括偶像商品、海報)等等,才得以確保自己的立足之地。

此外,所謂「羊毛長在羊身上」,但是拔光了,就永遠沒有羊毛了。有了數位音樂的衝擊,過去單純的供給者→需求者的角色也隨之異動,伴隨而來的可能是周邊的廣告商、或有內容需求的廠商,將過去利潤分享的模式,透過行銷通路的縮減與實際邊際效益所帶來的利潤,轉而回饋消費者,刺激消費,才是正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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