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刊載於網路通訊雜誌 2002/6 現象觀測站專欄

盜版,原本是很嚴肅的話題,但隨著網路誕生後,數位化的型態改變了世界,讓許多過去只能依存在傳統載體的各式創作,全都匯集到網路這個大舞台上,於是,有越來越多的人成了原始創作人或共同著作人。當原本潛藏在各角落的「私利益」與網路的「公利益」產生激盪,兩個領域的交錯,與新舞台的誕生,使得這些從來未經發掘的私領域一下子曝光在眾人面前,讓「盜版」從傳統世界一躍而上網路,卻矇上了一層灰,再次遁入地下,彷彿又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了。

商業邏輯下的價值觀

網路,在某個層面上,其實是替傳統的商業世界,開啟了一扇窗,學習一種新的商業運作方式——「先試用,滿意後付費」即是網路帶來最大的改變。

其實這樣的消費觀念,在歐美國家漸漸盛行,通常反映的是消費者對於商品價值認定的型態與內容的改變。傳統的商業邏輯概念,造就的是弱勢的消費者,只能從單純的供給者與需求者間的平衡關係,將原先供需平衡的關係,轉化成供大需小的面向,於是,需求者往往受制於供給者的予取予求,只能被動地接受其所制訂的價格,乃至制式的商品規格。

不過隨著時間的演變,消費者也逐漸成為供給者在商品產銷過程中一個極為重要的角色,這裡頭的改變,在於供給者在競爭者加入市場後,亟欲取得相對優勢,進而試圖降低原先許多產製過程中的成本,其中,「市場需求」與「消費者滿意度」為兩大極重要的關鍵因素。所以,從網友最熟悉的軟體銷售行為的轉變中觀察,在過去,軟體的購買係經過完整的經銷體系,才販售至消費者手中,消費者對於軟體的相關資訊,也僅能從報章雜誌上取得。

不過在網路開放後,一切也跟著改觀,商品資訊不再是封閉的「專利」,取而代之的是隨手可得的各式資訊,軟體開發商不得不改變其販售模式,而不是一成不變地繼續其經銷體系。其中,所謂ESD(Eletronic Software Distribution)數位化軟體配銷佔了極為重要的一環,因為ESD概念的推出,原先軟體的價值不再是精美的包裝所能掩蓋,取而代之的是軟體的內涵——軟體的功能、實用與適用與否、價格合理與否。

消費者可以透過各種載體或管道,先行試用各種軟體的功能,再決定是否保留使用該軟體的權利,這是由來已久的「共享軟體」觀念,再往前推,所謂的「公益軟體」(Public Domain)更是本著利益公眾的前提而創作,而對於創作者而言,圖的也只是使用者發自內心的「捐獻」(Donation),而非強行索取,讓受者覺得不甘願或不合理的價格結構。

不過,傳統的商業邏輯,似乎尚未熟悉新的市場運作法則,尚有為數眾多的傳統商業市場運作者,如微軟者,抱持著「市場上,大者恆大」的霸權心理,吃定消費者的選擇不多,只能被動接受其剝屑的心態,直到一些不必服膺傳統商業邏輯的「獨立製作商」、「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開放源碼」(open source)概念一一誕生後,這些傳統商業邏輯的運作方式,才在「既有生存市場遭受威脅」的前提下,開始意識到市場態勢的異變。

在網路時代以前,大部分的資訊封閉,被視為消費價值中的一環,市場價格與滿意與否,消費者沒有太多置酌的餘地;在網路時代以後,主客易位,消費者成了主宰市場是否成形的決斷者,除了應該以消費者為優先的市場開發趨向外,商品的價格合理與否也不再只是供給者的專利,取而代之的,是由商品對消費者的實際助益,轉化而成的「價值」所建立的消費價值觀。

為什麼要盜版?

其實,單從字面上透析,「盜版」是不足取的行為,「盜」字本身即代表著「不該為而為之」的脫軌行為,然而,是非卻無法以完全的二分法論斷,而必須瞭解事由經過。

任何的智慧財產的保護,特別是在網路時代,人人都有可能成為創作者的前提下,更應被受到重視——人往往是自私的,只有與自己切身關係時,才得以注意——但是從消費者的觀點來看,對於「價值」的認定,往往單純的僅是在「使用感受」的層面,真正對物品本身的價值認定所產生的矛盾情形,反而是少之又少。

舉例來說,一顆美麗耀眼的三克拉鑽石,對於大部分女性朋友來說,是十分吸引人的「寶貝」,然而,對於鑽石的價值,其實女性朋友心中早已有定見,這個時候她們在意的往往是鑽石與她們在服飾上的搭配以及自己主觀的喜好,而非鑽石的實際價格。但是同樣是鑽石,對於不喜歡鑽石,或無特殊意義的拾荒老人,可能還不如一頓溫飽。

但是,當鑽石一躍而成市場上的一股流行風潮時,配戴鑽石,講究的不再是全然對鑽石的「珍貴」所產生的認同,取而代之的是帶點愛慕虛榮的「跟瘋」心態,於是有越來越多的「仿造鑽石」出現在街頭——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名牌皮包與服飾上頭。

然而,盜版之於實體物品,止於形體與形象的大量複製,打破了原先「原版」的品質與價值。但是當標的物變成數位化的商品或智慧財產後,由於「大量複製」的可能性增加了,這些智慧財產被複製的門檻相對降低,也大幅消減消費者原先對於數位化商品的價值認定。

從過去盜版啟蒙時期,一張數千元的大補帖到處有人搶購的情勢,演變到今天同一套軟體在許多地下網站均可以隨手取得的景象,軟體在市場上的價值不再只是單純的功能取向,另一個可以窺視到的改變,同時也是關係一套軟體價值認定的標準,亦即軟體的知名度。

在過去販售大補帖的複製準則中,「能收錄到大補帖的軟體,一定是消費者急需的軟體」,從這個供需導向來看,大補帖販售商,雖然表面上侵害了商業軟體供應商的直接利益,但是對於消費者而言,軟體的功能實用與否,與其是否願意花費心力學習與使用,有極大的關係,所以一張塞滿價值數百萬商業軟體的大補帖,真正對消費者的助益,也許僅是裡頭一套消費者真正會經常使用,價值幾千元的的工具軟體。

根據國外調查機構的統計,這些經常被使用的軟體中,消費者對於使用這些軟體的價值認定,都給予極高的評價,也有超過70%的消費者願意付費使用(前提是:價格合理)。

可見問題並非出完全在軟體價格單一取向,其中還包括極為重要的「消費者滿意度」的關鍵因素,軟體購買行為中的所謂「消費者滿意度」,主要來自軟體本身的品質與功能,對於消費者的真正助益,當然也包括「可被接受」與「合理的」(acceptable and reasonable)的兩個必要的價格因素。

是故,盜版者之所以盜版,便是抓準了消費者對於上述因素的不滿心理,因為,「有需求才有市場」,如果消費者沒有這樣的需求,盜版者也無以為生。而對於購買盜版商品的消費者而言,圖的是便利與合理,而非恣意的竊盜行為。

金門王之死與商業邏輯戰爭

紀念「五四」,在過去象徵著是「反帝國主義與反封建的運動」。二○○二年的五月四日,在台灣沒有盛大的紀念活動,取而代之的是一場帶著「重建新五四」口號的『反反盜版』運動。

起因為台灣在二○○二年,再度被列入美國三○一優先觀察名單中。官方單位為了對此有所「反應」,率同以查察商業軟體盜版行為的商業軟體協會(BSA),展開大規模的查緝行動,更甚之,官方竟提案欲將著作財產權的侵害無限上綱提案納入公訴罪的範疇。

其實單從完全的資本市場商業邏輯角度來看,企業以營利為目的是再自然不過的事,而市場法則也教導著我們「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的基本原理,所以像微軟之流,反托拉斯法案對其制裁的,並非其順應市場法則嚇得公平競爭行為,而是阻擋其以非正當方式,阻斷市場發展,讓消費者的選擇性逐漸單一化,最後受其控制與擺佈。

開放源碼(open source)的概念的興起,正由於「尊重消費者的選擇」而存在,而非對軟體技術的臧害。在著作財產權裡,有一項重要的觀念,即在於保護著作財產權,必須本著彰顯創作對人類的助益的前提而進行。所以,知識與智慧,對於人類的傳承,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自然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其傳佈與使用,如果使用這些智財產物(亦即創作物)的前提,是從事知識的傳佈,則該創作物的公共財特性,在這種時空背景下,很顯然的是重於發明者的私人權益的。

在這場新五四運動中,由學生與學界發起的『反反盜版』聯盟,即在彰顯保護商業利益的智慧財產權,不應一體適用所有的範疇,除了教育體系中,對於這些商業軟體的使用,有著傳佈知識的公共財意義外,另一個角度觀察,網路時代的消費者,對於商品所提供的改進意見乃至Bug Report,都應被視為對商品改進的價值。雖說沒有任何一個程式可以保證沒有臭蟲(bug),但提供完整無誤的商品給消費者,本是商業邏輯市場運作下的基本法則,商業軟體供應商自然無以販售其軟體產品而毫不考慮消費者對其軟體價值的認定。

網路上有一位網友阿偉,曾經張貼過這樣的一篇文章,凸顯了價值認定中的荒謬:

微軟 Windows / Office XP 在台灣是否賣得比較貴 ?

網友 阿偉 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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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台灣「軟體商業聯盟」(BSA)除了幫微軟等各大軟體公司抓國內的盜版外,也請從盈餘裡撥出一些費用成立「軟體售價稽核小組」,來降低台灣企業的營運成本與提高國際上的競爭力。

Windows XP 的售價比較(以Windows XP Home Edition為例)
銷售國家 原始售價 折合台幣價格 備註
美國 US$199 NT$ 6,965 以匯率1:35計算
日本 ¥23,200 NT$ 5,800 以匯率1:4計算
台灣 NT$ 7,790 NT$ 7,790 未稅價

Office XP 的售價比較(以Office XP Standard Edition為例)
銷售國家 原始售價 折合台幣價格 備註
美國 US$479 NT$ 16,765 以匯率1:35計算
日本 ¥47,800 NT$ 11,950 以匯率1:4計算
台灣 NT$ 18,690 NT$ 18,690 未稅價

各國平均每月所得
國家 平均每月所得 Winodws XP價格 佔所得比率
美國 NT$ 86,000 NT$ 6,965 1/13
日本 NT$ 99,000 NT$ 5,800 1/17
台灣 NT$ 33,000 NT$ 7,790 1/4

從上述兩套微軟公司的軟體售價與各國人民每月平均所得所計算的比率來看,微軟的軟體在台灣賣得最貴,國民所得低的台灣竟然比國民所得高的日本還貴上 6 成。
微軟軟體售價參考網址:
美國:http://www.microsoft.com/
日本:http://www.oasystem.co.jp/microsoft/index.html
台灣:http://www.microsoft.com/taiwan/

平均所得資料參考網址:
http://news.bbc.co.uk/hi/chinese/china_news/newsid_1097000/10972442.stm
http://www.wtcc.net.tw/invest/jp_Default.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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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件荒謬的事,則是以演唱「流浪到淡水」聞名的走唱藝人「金門王與李炳輝」裡的金門王,於五月間驟逝,商業唱片界與媒體便以此大做文章,將金門王之死引導成「因盜版猖獗而窮困潦倒」。

其實,知悉其中真正原因者,便可從其經紀約窺見其真相。整個唱片產業,其實是一個超高報酬率的娛樂產業,有網友就曾經非正式的試算過,唱片公司發行一張「賣得還不錯」(超過十五萬張)的專輯CD,歌手的收入其實是為數可觀的,就算扣除10%-20%不等的經紀抽佣,理論上只要歌手簽下的並非全然不合理的經紀約,也不至於「餓死」。

如果會餓死,大概只能說,不是歌手本身沒有其他謀生能力,沒有辦法在遠離市場時,仍然足以應付生活所需,就是出手闊綽習慣,一時間無法適應沒有錢的生活吧。這一切,該怪諸演一圈不合理的暴發戶式報酬率所衍生的商業邏輯戰場,而這些演藝人員並非盜版下的受害者,反倒是這種商業邏輯戰場下的犧牲者。

反盜版與反反盜版的邏輯辯證

盜版,是不好的行為,不會因為盜版可以彰顯對公眾的利益,就將這種行為除罪化,其間最重要的根本在於,對於版權的認定,是應該隨市場與環境變遷的,而非一法適用到底,人類的社會是十分複雜的一種網絡,從這些網絡中,除了衍生出各種新科技以及人際關係外,更隨著人與人間的交互關係,逐漸形成各種社會共識,從這些社會共識間,我們常常可以發現許多潛藏在人類社會網絡中的缺陷,卻未必全都可以透過法律來規範。

記得有位西方法學專家曾經說過:「法律,是用來制裁脫離社會規範的,而非用來制訂規範」。社會規範既然隨著時間與環境在變遷,法律與價值觀自然也會跟隨著演變,所有的遊戲,如果都可以依循同一個標準——自由市場法則——那麼自然問題會少一些。

如果一開始就有著齊頭式不同立足點的假性平等,對於商業利益,以過去的社會規範為標準,對於消費者,則用更嚴苛的眼光去規範,而非依從市場法則,由市場參與者來共同議定,那麼,這場是與非的戰爭,也許將永遠找不到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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