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早在一月份就盛傳的一個舉動,看起來與上個月 Facebook 提交上市的計劃書[1]當然有很大的關係。不過 Yahoo 卻在最近大動作提出了專利侵權訴訟,指控 Facebook 侵犯其早年申請的多項專利。


兩家公司所擁有的專利數,差距極大 --- Yahoo 擁有超過 1,000 種以上的各項專利(其中有不少是透過併購取得),Facebook 卻只有 21 種。


所謂專利權的目的,主要來自保護「發明人」的權利,若要追溯歷史,依照 wiki 上所言,已經是 1623 年的事了,台灣也是 1949 年以後才開始實施相關的法律。不過,類似前陣子討論到的 now.in 事件中的著作權一樣,法律往往是跟在科技與創意後面。這套專利制度保護了發明人的權益,雖然各國也在「公益」範疇做了一定程度的定義與授與無償使用的規範,但是在商業世界裡,往往被當成是公司決勝的武器之一。



Yahoo 提出的遭侵犯專利清單


在 Yahoo 提出的專利侵權訴狀[2]中,列舉了這些 Facebook 侵犯其專利的項目:




社交互動


  • Patent #7,747,648: "World modeling using a relationship network with communication channels to entities"
    (在一個人脈關係網路中,不同個體間的通訊方式) 



隱私權



  • Patent #7,269,590: "Method and system for customizing views of information associated with a social network user"
    (在社交網路中,使用者如何自定各種不同資訊的操作方法) 

  • Patent #7,599,935: "Control for enabling a user to preview display of selected content based on another user's authorization level"
    (依照使用者授權範圍預覽特定內容之控制方法) 



通訊整合



  • Patent #7,406,501: "System and method for instant messaging using an e-mail protocol"
    (使用 Email 通訊協定進行即時通訊的系統及方法) 


廣告



  • Patent #7,668,861: "System and method to determine the validity of an interaction on a network"
    (在社交網路中,依照使用者的行為取得其關連性的方法 - 亦即依照使用者偏好,來決定投放何類的廣告) 

  • Patent #6,907,566#7,100,111, and #7,373,599: "Method and system for optimum placement of advertisements on a webpage"
    (在網頁上投放合適廣告的最佳化系統及方法) 


個人化



  • Patent #7,454,509: "Online playback system with community bias"
    (依照社群共同經驗或使用者偏好,產生資料串流之方法) 

  • Patent #5,983,227: "Dynamic page generator"
    (依照使用者偏好,動態產生合適網頁內容之方法) 




想法先進,但沒有執行等於 0


至於 Yahoo 宣稱 We patented "Facebook's entire social network model",我只能說「我可以證明合理度、真實度很高,幾年前的 Yahoo 曾經嘗試推出一個 Yahoo 360的社交產品,其實就是一種概念性的實作,只是後來沒有繼續堅持下去,高層並不覺得這樣的產品會有未來(當時的 Yahoo 還是將自己定位為媒體公司,顧名思義,靠增加媒體流量、閱覽量,賣廣告作為主要營收來源),後來日本的 mixi 做出一個高度相同,但更豐富、更具亞洲風格的版本,成了日本最大的社交網站」。


Yahoo 曾經是一家很有創意的公司,到目前為止也是我待過最快樂的公司之一。


在 Yahoo 所提交的幾項專利侵犯爭議中,Unified messaging(通訊整合) 係根據他們早在 2003 年就提交的申請,2008 年通過的Patent #7,406,501: "System and method for instant messaging using an e-mail protocol" 專利案。這些專利概念其實都曾經被實作過或曾經想要實作過,我在 2004 - 2007 年任職 Yahoo 期間,在我負責的 communication team 內部討論 Yahoo Mail 改版時曾經整合了這一個專利裡頭的部份構想,也看過幾個 UED(使用者經驗設計師)所畫出來的概念畫面版本…,其中一個版本儼然就是後來的 Facebook。所以,後來我常跟人家說「Yahoo 其實做過 Facebook 很像的產品,只是公司沒有支持做下去/出來」。


專利真的萬歲?


事實上,不僅僅是科技界時興這樣的專利權戰爭,科技界以外更是常見。特別是擁有部分專利,往往會成為一家公司進入市場的障礙或決勝關鍵時,專利就顯得特別重要了 --- 所以在外商公司的訓練,向來都是透過專利發明獎勵計畫(Patent Incentive Program)之類的方案,鼓勵員工在工作上將所想到的想法列舉並申請專利保護。前 Yahoo 工程師 Andy Baio 最近就在 Wired Magazine 上發表了一篇「A Patent Lie: How Yahoo Weaponized My Work」(一個專利的謊言:雅虎如何拿我的成果當做武器),這也許跟諾貝爾發明了炸藥,卻被應用到戰爭上,造成更多人的傷亡有相同的惆悵感。在申請專利時,原本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構想、創意,卻沒想到變成(即使已離開了公司)烙印自己名字在上頭的武器,拿來對付競爭對手。


但商業市場上似乎依然樂此不彼。 


最後,仔細想想,把專利當成武器,其實只是商場上用來設立門檻,禁止對手加入競爭的門檻罷了。然而,專利的申請其實不如想像中容易,一旦受到保護,年限其實有限,這樣的設計我想是為了讓發明可以對人類社會有所助益。以台灣為例,「專利對專利權人的發明予以保護在二十年內為有效時限,對新型予以保護有效時限為十年,對新式樣予以保護有效時限為十二年」,在美國,一向專利提出申請後,通常要經過數年才得以通過保護。這個保護期限,通常從申請日起算,假設以新型的專利(舊有專利的改良版)來看,提出到通過假設花了五年的時間,也只剩下五年的時間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已。


從申請到通過期間,必須經過公開文件的過程,這期間其實其他人是可以提出反駁(以證明該專利非唯一,不足以授與專利權)的。所以,關鍵是什麼呢?關鍵就是:這不過是利用舊有的法律系統來增加進入門檻而已。


打專利訴訟,就跟申請專利到獲得專利權的過程一樣冗長、勞民傷財,沒有足夠的財力、物力,大概鮮少公司有辦法打類似的戰爭。


網路時代的專利權


這樣的專利權的荒謬處,在網路時代更尤其明顯 --- 我過去曾經在專欄中做過一個比喻「網路一年,等於人間七年」,這個說法如果與摩爾定律相比,一點都不為過。網路科技日新月異,每天都有不同的變化,把一個獨特的想法用過去合理但從網路觀點來看卻極保守的十年甚或更長的時間來加以保護,是否合理呢?


網際網路也不過區區十幾年,但變化卻遠超過摩爾定律中「積體電路上可容納的電晶體數目,每18個月便會增加一倍,性能也將提升一倍」了,光是網路頻寬的變化就不是摩爾定律可以解釋得通的,更何況網路公司的生命週期不若傳統的大企業,大抵上,能活得過三年的公司,已是稀有,哪禁得起一項十年的保護,阻礙了科技的發展呢? 


由於這種專利權的存在,保護了所有權人的權益,另一方面卻阻礙了新科技或構想的實驗,拖慢了(部分)所可能帶給人類社會好的改變的發生。商業公司在市場上比劃的,不再是科技或服務的先進與否,反而成了專利的競賽 --- 這跟人類希望避免戰爭,卻為了極度恐懼潛在的敵人的攻擊,開始了軍備的競賽,過去冷戰時期的蘇聯與美國即經歷過這種無謂且耗費心神的一段歷史。如果把相同的精力,花在如何精進科技,做出更大的貢獻,也許會有很大的不同呢。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不過,最有趣的是 2009年間接被 Facebook 併購的Friendster CEO Jonathan Abrams 出面指控[3] Yahoo 於 2006 年推出的 Yahoo 360 產品中,侵犯了其 2003年即提出申請,2006年正式通過的一項「Patent # 7,069,308: A System, 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Connecting Users in an Online Computer System Based on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in Social Networks.」的專利,該專利描述了在電腦網路上,兩個使用者如何透過社交網路建立連結。最後變成了一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論了。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另一種可能性:有沒有可能沒有了專利權的保護,小公司(startup)的創意跟想法反變成大公司的囊中物呢?不無可能。否則Facebook 也無須花4,000萬美金買下 Friendster 及其擁有的 18 項與社交網路相關的專利了[4]


無論 Yahoo 究竟是拿專利當做談判的籌碼[5],想要玩2004年在專利權上征討Google而獲益同樣的戲碼,也從 Facebook 上市中獲益,或是有何其他的想法,不過,可以肯定的一點是:2004年上市的 Google 的公司市值與 2012 年上市的 Facebook 的公司市值是無法比較的,當然,2004 年時,Yahoo 的公司市值與 2012 年的 Yahoo 公司市值也是天差地遠就是了。總歸一句,有錢不如早知道,早知道不如早做出來。


最後,我個人還是覺得專利制度是阻礙科技跟人類社會發展的系統。 


Updated:


2012/3/23 Bloomberg 報導,Facebook 為了防護其可能被控訴專利侵權,除了早先已向 Friendster 及 HP 買下不少專利外,亦耗資數億美金向 IBM 買下超過 750 項相關專利。
2012/4/3 Facebook 反擊,提出 Yahoo 侵犯其十項專利,看起來最大的贏家應該是...律師!


相關新聞:



Facebook 對 Yahoo 提出的反侵權訴狀:Facebook Answer and Counter claims [pdf],包含以下十項專利:



7,827,208 Generating a feed of stories personalized for members of a social network
7,945,653 Tagging digital media
6,288,717 Headline posting algorithm
6,216,133 Method for enabling a user to fetch a specific information item from a set of information items, and a system for carrying out such a method
6,411,949 Customizing database information for presentation with media selections
6,236,978 System and method for dynamic profiling of users in one-to-one applications
7,603,331 System and method for dynamic profiling of users in one-to-one applications and for validating user rules
8,103,611 Architectures, systems, apparatus, methods, and computer-readable medium for providing recommendations to users and applications using multidimensional data
8,005,896 System for Controlled distribution of user profiles over a network
8,150,913 System for Controlled Distribution of User Profiles Over a Network



 




附錄:


[1] Facebook IPO S-1 form | Facebook 招股書概要
[2] Yahoo's Complaint for Patent Infringement [pdf]
[3]  Friendster founder: Yahoo copied Friendster, whose patents are now owned by Facebook
[4]  Facebook Buys $40 Million Worth of Social Networking Patents
[5] Google, Yahoo bury the legal hatchet - 2003年,Overture Services被雅虎收購,並被改名為雅虎搜尋行銷。最終,雅虎與Google在庭外達成和解:Google同意以270萬股股票,並稍後並以非現金支付2.01億美元給雅虎,以換取此專利的永久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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