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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刊載於網路通訊雜誌 2001/5 產業觀察台特稿

MP3,應該可以說是除了網際網路以外,在傳統媒體曝光最廣,最引人注目的新科技焦點了,從MP3.COM與五大唱片商的征戰、Napster案的定讞,到成大MP3搜索案,種種發展意味著傳統既得利益與數位化世界的拔河運動,一場新科技與舊時代的糾葛,恐怕難以在短期內平息,原因在於,大家對於付費與否並未完全達成共識,一味套用舊有法則,則難免有以人權當籌碼行干預市場之嫌。

新科技:MP3的原罪

MP3是一種破壞性壓縮(destructive compression)科技,主要的原理係利用聲音自類比狀態轉換為數位儲存體的過程中,透過演算法的運算,濾掉許多人的耳朵無法明顯辨識差異的部份,經過這個類比與數位過程的轉換,其所佔用的儲存空間大約呈現1:10的比例,大幅縮小了原先類比式資料所可能佔用的空間。

傳統的CD Audio係以類比方式儲存,透過CD音軌方式,在各種播放媒體(如CD唱盤)將音軌資料解析後播放。MP3在沒有現今大量播放媒體盛行前,一直被視為網路儲存音樂格式中,最能保留原味的格式,亦即,經過壓縮後,大部分人仍然可以接受其與原先音軌資料播放品質間的差異,也因為MP3係經過數學演算後壓縮資料儲存,使得原先只能容納74分鐘CD音軌資料的光碟片,得以容納十倍以上的MP3音樂資料。

通常一項新科技的誕生,勢必會遭受來自傳統既得利益的阻礙,因為新科技的誕生,嚴重威脅到他們原有的生存空間與優勢,使得原先在商業利益妥協下誕生的舊科技,面臨淘汰的危機。回頭看看過去由塑膠唱片(LP)轉換為數位儲存媒體CD的過程中,曾經面臨的各種衝擊,便可以得想而知。

不過不管是LP、CD,乃至DVD,卻都是商業邏輯下的產物,他們因應的是資本主義市場各種瓜分利益的商業行為(唱片大廠、影片商)協調下所誕生,最主要的目的仍是透過這樣的媒體來達到他們將商品販售到各地。MP3最大的不同之處來自於她係由一項網路原生的演算法開發計畫所衍生,起初並非為大眾所認同的標準規格,而是一種實驗性規格,但是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繁衍,各地的資訊交流量與資訊內容產物的多樣性需求量大增,卻逐漸成為大家用來在網路上交換聲音檔案的一種格式。

科技本身並沒有罪,大部分新科技的誕生都是因應人類的需求而來,只是後續的應用可能會因為社會演變的關係,逐漸有了許多不同的的變化,這個道理如同當年提出原子彈原理的奧地利科學家諾貝爾所始料未及的一樣,原子被發現後,原本可以嘉惠世人,成為許多新的生活應用幫手,卻被轉化為足以毀滅生命的戰爭武器——也正如同刀有兩刃,一面利己,另一面則可傷人的道理一樣。

所以,新科技的誕生係因應人類的需求,需要將過去的影片、聲音資料保存更久,所以有各種光碟科技的誕生;需要切斷食物,以利進食,所以有刀子的發明。同樣地,MP3的一樣是因應大量儲存與資訊交流的實際需求而誕生,我們無法真正斷定使用新科技的人,是否具一定的智慧得以認知到新科技的使用可能會危急其他人的利益,但是我們可以確定的一點便是,當人們使用新科技的時候,第一個用意一定是為了使自己更便利。

立法的原意:良善勸導

成大校園遭檢察官搜索一案,喧騰一時,MP3這項新科技首度在國內被搬到檯面上,成為傳媒的注目焦點,我們可以就此案的幾個面向,試著從人文的角度與法律的原理來分析:

※未定的利益共識非法律保障的法益:
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係保護個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也就是人類財富分配的問題,但是法律能保護的,通常只是法律制定當時,各方的利益拉鋸所協調出來的結果,被視為彼此互相尊重的「共同利益」。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如果一項利益並非供給與需求雙方所能協調出的最大公約數,成為彼此認同的共識,那麼這個利益便不得為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亦即,當網路業者大喊收費時代來臨的時候,切勿只是一廂情願只是思考自己的實際利益,而忽略受眾是否接受這樣的價值觀,當受眾無法認同這樣的價值時,彼此間便需要透過所謂的「市場機制」,讓供給者所提供的「產品」經過需求者殘忍且無情的淘汰後,逐漸焠鍊出彼此能夠接受的一種價值,所以使用者才開始願意付費購買他們認為可以認同的價值。

※重製未必就等於犯法:
立法的原意在良善的勸導,讓大部分人可以遵循這個先前制定的社會道德準則,法律上罪行的判斷鼓勵從情、理、法的面向來處理,某種程度上也允許了各種不同的情況下,對每一個不同個體可能對「遵循社會道德規範」的認知差距的忍受,重製如果單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自然可能侵犯他人利益,但換個角度從個人對社會道德規範的認知來看,則必須從其重製行為是否具犯行惡意來論斷,而非只是單純從妨礙他人利益來斷定。打個比方,如果真理恆為真,那麼一件真理經過世人的「認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多數人激盪出共同的一種準則,雖然與真理背道而馳,卻可能成為大眾所要服膺的道德規範——但很可能並非真理——亦即,很多人做同一樣錯誤的事情,看起來便可能成為正確。但是錯誤本身並不會因此就改變其本質,轉化為正確。

所以學生下載MP3是否犯法,很難單從一個面向來思考,如果並非出於惡意,在著作權法的「個人使用範圍」內,都算是合理的財產權行使。同樣地,如果嚴重影響他人利益,並且恣意妄為,便與原先法律所保障的背道而馳,應該受到譴責。在這個搜索案中,兩造極具爭議的幾個點分別是:

‧重製罪為告訴乃論
除非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否則檢察官無權主動進行偵察。此案中,報導為匿名信密告,不構成告訴乃論,檢察官進行搜索一事存在程序正義問題。

‧蒼蠅與老虎同樣有罪
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財產與生命安全,犯罪自不應有大小之分,犯了大案與小案,同樣都觸犯了法律規定,並不會因為規模較小,便形同無罪。亦即,如果學生在校園傳遞與交換MP3的行為係屬故意,那與夜市販售盜版音樂的攤販無異,都同樣侵害到著作權人的利益。

‧網路下載尚為未定之論
網路下載行為是否侵犯原始著作人權益,尚難斷定,從網路的開放精神來看,越能廣為普及的著作權物,其所得到的回饋效應也會越大,也就是,當一項著作權物公佈在網路上後,因為其所接觸的受眾多且廣,流傳得越開,知名度越高,所可能獲得的邊際利益也可能會越大,因此,著作權物在網路上傳遞是否侵權,尚屬爭議,未定之論難以斷言是否為真假。

網路開放精神的價值所在

此案一開,其實各方都沒有真正了解網路開放精神的價值所在。校園裡,甚至還流傳著這樣的笑話戲謔搜索案的荒謬:

學生甲:「聽說電腦內 只要有MP3檔 就會被抄走...」
學生乙:「沒錯!!我都把我的GIGI、蔡10、等MP3檔 轉為DOC檔了,他們以為是歌詞所以沒事.... 」
學生丙:「我也還好...我是轉為JPG檔、他們以為是海報所以沒事....」
學生丁:「我我...嗚嗚...我把他們轉成MPG檔...他們說我有妨害風化的罪嫌.. 所以被另案扣押了......」


沒有惡意的學生,無端被搜索自然感到冤枉,因為他們的出發點可能只是起於「方便保存音樂」,並非恣意侵犯著作權人的權益,當然也未必就等同於不尊重智慧財產。

著作權人可能覺得委屈,自己的著作權物在校園被任意傳遞,進而推斷可能影響了其商品的販售。但現今許多流行樂歌手卻是因為來自校園演唱,受到學生的喜愛,而成為眾所皆知的舞台明星。

因此,校園並非全然只是如同媒體喧染般是犯罪的溫床,也因為有學生的支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物的「市場價值」才得以被其他受眾廣為認同。

我們回頭看看網路其他開放內容,也是同樣的道理。著作權人該思考的問題主軸在,自己所創作的著作權物,是否真的為大眾所需要,被大眾所認同,著作權物被認同的程度越高,著作權人所獲得的回饋也自然越多。換個角度看,如果所創作的著作,只能短暫在網路上曇花一現,大部分人都視之為過渡的短程過客,沒有多久其價值便可能形同於無,網友想保有或持有這樣的著作的想法也會因此淡化,自然就沒有侵犯著作人權益的問題存在了。

有人曾經戲稱:「如果你的軟體無法被收錄到大補帖裡,大概也不會受歡迎,如果你的唱片無法得到MP3盜版商的青睞,這個歌手恐怕也不會紅」,實在是貼切。全球最大的軟體公司微軟,可能因為自己的作業系統在網路上被非法傳遞使用,實際上看起來損失了不少實質的金錢利益,但是不可否認的卻因為這種「助力」,使其得以坐享市場大餅,其作業系統在全球市場佔有極高的比例,對其推廣後續的應用軟體,助益頗多。

以個人為例,過去也曾是學生,也曾是「盜版軟體」的使用者,可是這些真正讓我感覺到需要的軟體,我後來都成了他們的合法版權使用者。網路上的軟體行銷,成功的典範要屬Macromedia所推出的ESD(Electronic Software Distribution)網路版軟體評估版權最能代表網路開放精神與商業行為的完美結合,Macromedia將所研發的各種網頁設計、多媒體、美術設計軟體,以全功能開放的形態,在網路上授權使用者下載使用,滿意後才付費。對大部分使用者來說,網路上到處都是所謂的註冊碼產生器,可以輕易取得後,便解除擾人的註冊提醒畫面,但是,如果軟體本身並非使用者實際需要,繼續被「非法使用」的機會也越小。

Macromedia公司的ESD網路版權方案,沒有為其帶來更大的利益損失,反之卻使得其產品的的市場知名度大為提高,Macromedia Flash、Shockwave也幾乎等同網路動畫的代名詞了。而其所經營的其他相關軟體也挾此品牌優勢順勢進入市場,成為市場上的佼佼者。

所以,當你在意自己的著作權物在網路上是否受尊重的同時,應該要省思的一點是,你的創作是否真的被認定其價值,而非孤芳自賞——以及,你的著作權物是否真的被需要。你該關心的是,那些真正需要與認同你的創作的人,是否也願意掏腰包展開實際行動,表達自己的認同,讓使用者心甘情願的付費,會比只是圖消費者一時衝動的錯誤消費所帶給你的利益來得重要許多——除非,你只打算出版一本書就此收手,或是只是出版一張唱片圓夢了事,根本不在意後續可能產生的邊際效益。

需求的出現等於商機

我們再換一個角度來看,大部分人擁有MP3,甚或製作MP3,拿來販售的機會小,便利自己的機率高。就以最平常的辦公室生活來看,可能許多人會更樂意接受只要攜帶一片光碟,便可容納十張唱片,更甚於必須攜帶十張厚重的CD。如果把同樣的情況比擬成CD與LP,其間便利與否的差異性就更為明顯了。

辦公室裡沒有像家裡那麼可以滿足個人聽覺享受的音響設備,網友對於只是促進工作效率的任何音樂的品質要求自然也沒有在家享受來得高,於是MP3便成了最受歡迎的選擇。同樣地,在家休憩時,對音樂品質的要求較高,MP3便難以與CD比擬,也通常不會是家庭使用者的喜愛對象。

有人開始想要使用MP3音樂格式,在某個角度上來說,也同時告訴我們,消費者有這個需求,商機就在眼前。對其他硬體廠商來說,製造得以滿足消費者實際需產品求——找一個比電腦更方便,但是可以播放MP3音樂的設備——便是他們的舞台,現在滿街跑的MP3播放器便是最佳例證。

所以對於原先的音樂著作人,也應該實際體察一下消費者真正的需求,看看商機究竟在哪裡。唱片的發行,因為製作成本的考量,通常都會有所謂的主打歌與非主打歌的區別,也因此唱片中的每一首歌曲就未必是因應市場需求所打造,無法支支動聽,都受消費者的青睞。一張唱片十首歌,卻只有三首主打歌足以受到市場歡迎,但是消費者卻得忍受其他七首自己並不喜歡的歌曲,負擔這七首歌的費用。

這種情形從夜市裡最受歡迎的音樂專輯中可以窺見——最受歡迎的永遠是集結了各家名曲的什錦專輯。但是在網路上傳遞,卻沒有合適的交易機制,可以提供消費者小額訂製與消費的需求,可以任意組合自己喜愛的歌曲,成為一張專輯;可以只購買自己認同價值的曲子——這便是商機,也是傳統唱片業者的轉機。

因為很多塵封多年的老歌、老唱片很可能都因為這種特性的擴散,再度創造出其價值,而非只是冷宮裡的深宮怨婦。一味地只知道用舊有的價值標準來灌輸給消費大眾,並非永遠可以適用,當新科技對原有的生存產生衝擊時,著作人也應該勇於面對自己的創作在市場上可能得接受更殘酷的淘汰比賽,甚至被重新界定價值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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