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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網路界很久沒有波瀾了,三月初卻發生了Now.in被控犯著作權,遭檢調搜索的事情,一直想對這個事件發表一些看法,各方見解眾多,Mr. Friday 剛好發表了一篇「我看 Now.in 爭議」,誘引我把自己思考的一些觀點彙整後跟大家分享。


首先,同意 Mr. Friday 文中大部分觀點,但拿美牛跟民粹相比喻不太恰當[1]


不過,任何一件事的發生,往往都是一體兩面。


創業/創意只需要勇敢向前衝就好嗎?


就像 "Transformative Entrepreneurs" 作者 Jeffrey Harris 的專訪[2]中提到的:



It is not so black and white to say that the entrepreneurs are born than made. There're clearly pieces that you have to have ...just in your internal makeup to be successful. Also you need to be aware of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創業雖然是一種天生的性格,但想要成功也並不完全只是倚賴這種「天生」的性格就可以辦得到。他在專訪裡頭還提了 Steve Jobs 當例子(這個例子很容易懂),還需要「學習」(就像他講的 "made"),有很多挑戰跟問題,都仰賴這樣的學習的過程中,知道有哪些風險、問題,該找什麼樣的資源來協助。


好的構想,如果因為這些疏忽,或不知道某些遊戲規則、貿然衝撞,那下場非好即壞,非常兩極。最後其實是會失敗的,那就可惜了所有努力過程中所做的一切了。


法律存在的意義在維護「公益」


從網路的第一個著作權(出版法)案例「光碟月刊案」,到KuroEZPeerFoxy…當然還有其他大大小小的事件,其實都是科技衝撞法律的軌跡,我考進大學時是傳播管理系的資訊管理組,修了一年的傳播課程,裡頭就有著作權法這堂課,我隱約記得那是著作權法立法以後最大的一次修訂了。現今看到的著作權法,在後續的施行過程中,各種案例的碰撞,又修訂了很多次,特別是因應電腦軟體、網路應用的修訂尤其多。


不過,法律基本上一定是維護某一方的利益而形成。立法的精神是維護「公益」,著作權法名為著作權(人格權+財產權),當然就是維護創作者的權益,這並沒有對錯,只有合不合宜的討論。


所以法律能不能衝撞?可以。但那需要一定的能量,以及各方利益體的協調過程,不懂法律的創業家都應該可以理解這就算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該是你要去衝撞的,除非你只是想出名,那這樣的衝撞一定可以達成你想出名的目的。因為你該專注的是在你所要形成的這個事業體上,不是這些枝節,處理這些可以避免,卻沒有避免的問題,好則耗掉你絕大多數的精力跟衝勁,壞則讓你所想做的事情無法進行。


法律有沒有問題?當然有,一直都有。事實上,法律向來都會跟在創意跟科技後面跑,這也是正常的進程,因為法律為了保護各方利益,向來必須做最保守的設計。


音樂界與新科技的碰撞


文中提到的音樂市場的看法,跟我所思考的面向比較不同。就像我在Facebook分享的看法中提到的:


「一直到 Sony 開始量產第一款 mp3 player 了,唱片業還在醉生夢死,企圖抗拒使用者需求的改變,而不去思考如何因應、轉變。當市場有這樣的需求,唱片業者卻反其道而行,下場就是如此:台灣唱片市場[3]在 1997 年的實體唱片銷售市場規模有 123億,到2010 年只剩下 15 億,將近 90% 的市場憑空消失了。」


這將近 90% 的市場真的是憑空消失嗎?真如 RIT 的簡報中所做的結論:「是因為網路盜版造成」嗎?不盡然。道理很簡單:會買原版的,就是會買原版,會盜版的,絕大多數都是原本就不會買原版的。原本會買唱片的人,不會有 90% 的人突然轉而去盜版。那只是使用者需求的改變,而這樣的改變並沒有對應的供給端來因應罷了。


另一個同樣受到新科技衝擊,可以對應唱片業的是電影產業。不過電影產業原本就有比較完整的授權規範與模式,雖然還是受到了很大的衝擊、也同樣還極力在抗拒,不過好歹電影也透過不同的授權模式、區域範圍等,體現了一部分新科技衝擊下的改變。首先,傳統的電影銷售,絕大多數會以院線上映為主,三到六個月後則移轉至影片租賃業者,六個月到一年後,開始進入影音出版品零售通路、有線電視。


有了網路後,大家都不去電影院看電影了嗎?當然不會。大家還有線上的隨選視訊服務,以及各種變形的應用可以支付不同的成本,觀賞自己需要的影片內容。


就像 Wired 雜誌前主編 Kevin Kelly 在 Better Than Free 裡頭所描述的一樣,其中這四點「Immediacy 即時性、Personalization 個人化、Accessibility 取得便利性、Embodiment 親身體驗」就可以造成價值差了。只是價值的轉換常常被我們忽略了:我們付費給有線電視公司,看過時的片,但是我們看到片子了,也付費了 --- 比你去電影院觀賞的成本低很多。但有的人就是喜歡去電影院看、喜歡去電影院享受較佳的音響(當然還有陪男女友這件事的附加價值),有的人喜歡剛上映就搶著去看…


唱片界為什麼不行呢?那 90% 的市場,絕對不是憑空不見了,只是被某些東西替代了。


難道創意就這樣被扼殺了嗎?


在這些討論過程中,有人問:「Youtube 也是類似的狀況,那 Youtube 有取得授權嗎?如果 now.in成案,而 Youtube 又沒有付錢,那下一個不就是 Youtube?」


我剛好提供了自己的回答:「Youtube 有取得 "部分" 的授權、有很嚴謹的法律規範、告知使用者/權利者、並提供著作權擁有者申訴下架的管道,還有每天還是在被告中…問題是Youtube 有富爸爸 Google,你(startup)沒有。」


創意是需要被鼓勵的,創作者也需要被尊重。但創意不應該只是恣意妄為,否則最後什麼都做不成,等於 0。唱片業者也不妨當作是一種刺激,不要用既定的模式思考 --- 誰說這不會是一個讓台灣音樂往世界延伸觸角的平台呢?


 


後記


這陣子,因為 now.in 的事情,幾個熱血的年輕人跑來問我:



「我們可以幫得上忙嗎?」


「說真的,我不曉得可以幫得上什麼忙,從現狀來看,這件事在法律上是有爭議的」我回答他。



所以當有人在臉書上邀請我去支持並抗議時,我並沒有參加 --- 因為那一點幫助都沒有。


容我這樣講:這件事情目前只是在偵察階段,now.in 並不是一個像 EZPeer、Kuro 那樣已經有商業營收的公司,我相信並沒有任何惡意侵犯著作人權益的企圖。我猜測最終就是以和解收場。很多事情透過法律來解決爭議,往往是最耗費精力,而且兩敗俱傷的事 -- 這需要兩邊坐下來好好討論、妥協、折衝。


我的建議:



  • 給獎的單位 --- 資策會,應該站出來提供協助,擔任中間調和的角色。不能以「只是提供參賽平台,並未參與任何評選工作,所以針對此事不予回應」呼弄。

  • 不妨可以尋求青輔會的協助。青輔會是青年創業的主管單位,應該出來照顧一下年輕人。


俗話說「頭過身就過」,不見得是現在「頭」過不去,就殺死自己。解決了這些爭議, 再回頭檢視一下自己原先的想法,修正一下,轉個方向,換個角度切入,好的創意不見得都會被這些死的規定搞死的。不灰心是創業者必備的功課,否則,這條路上,你要遭受太多人的質疑了,你要遭遇到太多問題了,這些質疑跟問題,接下來只有更多,不會更少。


附錄


 [1] 基本上美牛議題是一個國家政策的形成過程跟公共對話…的複雜議題,本來就會有正反兩面,兩邊都沒有絕對的對錯。
[2] Andrew Keen interviews Jeffrey Harris, author of Transformative Entrepreneurs: [youtube]
[3] 實體正版唱片銷售量嚴重衰退(需使用 IE 開啟此簡報)


 


利益揭露
我跟 Victor 認識,我加入噗浪後,Victor 一直是我們覺得很難得的 developer 之一,不過 2011.5 後,他很開誠布公的告訴我們,他想要完成自己的專案,他把自己的專案當作是自己的女兒…事實上,我還知道他因為不放心大學畢業後去當兵了,這個專案(夢想)還能不能完成、被執行得很好,所以才跑去念研究所。


延伸閱讀:



 


後續補充:


2012/4/11


上週六(4/7)應認識多年的朋友 Schee御言堂 CK 的邀請,與談一場以此事件為延伸的課題「著作權在數位時代的意義」(活動名稱我自己按上的),另一位與談人是老出版人,也是老網路人 Fred,激盪了不少觀點的交集。


Fred 說「現在年輕人不曉得怎麼了,好像看到國外網站的文章,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就翻譯,放在自己網站上了。」
(我在一旁,心裡頭直點頭,但不好意思岔題應和)


我提到的幾個觀點,從1994年的光碟月刊事件切入來解釋「法律總是跟在科技與創意背後」的必然,但其實並不代表科技跟創意就是對的,法律就是錯的。我認識光碟月刊的社長、主編、編輯群,知道他們的用意是良善的,是為了因應網路環境不佳所做的折衷,即使當時一片光碟的壓製成本高達20-30元,在雜誌有限的利潤下,其實是一種冒險。但在法律上,卻成了便宜行事下對原創作者的不尊重。


這樣並不代表這樣的便宜行事是對的,但卻已造成創作者的侵犯。


後面我提及有關「風險」的話題  --- 創業是一種冒險,但不代表冒進,如果你希望自己的事業最後是成功的,則了解你所碰觸的這一環的生態跟所有一切,了解其中風險,那就是你要做的功課。有人問我「YouTube 都可以,為何我不行?」,問題是「YouTube 可以,因為他背後有富爸爸」(這裡另一位與談人誤解 YouTube 可以侵權,事後我補充解釋了我的論點在談「風險」) --- YouTube 做了所有從法律面、技術面的盡可能的保護、提供侵權舉報、下架工具,每天還是在被告,但是他們有龐大的資源可以去處理這些事,startup 沒有。所以拿 YouTube 來比擬自己「為何不行」,事實上是犯了「只看成功的光鮮亮麗一面」的錯誤。


在場還有很多精采的內容,等 Schee 補充在 R0 網站後再轉附上來。:-)


最後,會後在現場幾個朋友在詢問now.in事件時,我提起過這樣的內容:
「這是兩個利益圈的碰撞,一個是著作人,一個是使用者,你要怎麼解釋,從各自立場上來看都不必然(各自覺得)是錯的,但有一點在網路時代特別明顯:每個人都是創作者,都希望別人尊重。

尊重是一件很難量化的事,但法律的設計從法理情來看,還保留檢視「犯意」這一點,其實就是在講尊重 --- 你可以從情理法來解釋,說法律不公,也可以從法理情來看一件事,可是有一件事是不變的:尊重。

所以就算是利益上沒有明顯的損失,但就跟傅兄剛剛提到的一樣,對著作人受侵犯的感受是相同的。



當然,就像我講的,這是一個venture,它跟 adventure(冒險)不一樣的地方就是,風險是你可以預想的,而不是貿然去攻擊(attack)、對抗(fight)。你(有意或無意)沒尊重別人,被告了,也只是在承受你因為疏忽而產生的結果,並不代表你這麼做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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